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202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全非法行医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被 告 人 张 全 非 法 行 医 一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晋0202刑初110号公诉机关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全,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全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全没有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在大同市城区站东北辰花园附近开设情侣保健品店,通过网上购物的形式购进虫草强肾王、中华牛鞭、硬到底等三种药品进行销售。2015年9月1日,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的干警接专网电报协查河北省邢台李家成等制售假药案有关线索的通知,其中涉及被告人张全。9月2日,公安干警在被告人张全经营的保健品店内发现协查中所涉及的药品,随即将现场查获的虫草强肾王14盒、中华牛鞭3瓶、硬到底11盒等药品进行扣押,并将被告人张全传唤到公安机关。以上药品经南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均为假药。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全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南宫市公安局食药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物流单据、涉案假药的照片及样品、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2份、网上比对工作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全销售假药,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全庭审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张全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全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二、禁止被告人张全在一年内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晓华代理审判员  左娟娟人民陪审员  赵云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葛亚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