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特1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朱雪梅、杭州安格纺织有限公司等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雪梅,杭州安格纺织有限公司,杭州安格纺织有限公司塘栖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特1826号申请人:朱雪梅,女,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西苑村**组马家埭**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51958********。委托代理人:杨燕,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明烽,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杭州安格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168号1012室。法定代表人:赵禾川,总经理。申请人:杭州安格纺织有限公司塘栖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塘旺街7号3幢3楼。法定代表人:赵禾川,经理。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朱雪梅与申请人杭州安格纺织有限公司、杭州安格纺织有限公司塘栖分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吴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朱雪梅与申请人杭州安格纺织有限公司、杭州安格纺织有限公司塘栖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7日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杭州安格纺织有限公司、杭州安格纺织有限公司塘栖分公司支付申请人朱雪梅2015年12月-2016年4月工资5382元,于2016年11月15日前付清。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司法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书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