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3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治平与蒋存峰、冯志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治平,蒋存峰,冯志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3执28号申请执行人张治平,男,1950年11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蒋存峰,男,1970年12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冯志胜,男,1947年1月1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治平与被执行人蒋存峰、冯志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2015)子长民初字第008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蒋存峰支付原告张治平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10日起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2%);由被告冯志胜对该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蒋存峰追偿。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蒋存峰承担,判决书生效后二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张治平于2016年1月25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蒋存峰、冯志胜欠申请执行人张治平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560000元、评估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6900元,以上共计1576900元。由被执行人蒋存峰于2016年11月20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治平200000元、2016年12月20日支付230000元、2017年1月20日支付230000元,剩余款项以后每月20日前付23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执行费6900元由被执行人蒋存峰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第00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代理审判员 薛宏伟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闫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