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22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罗某与阳新县某广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阳新县某广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1578号原告:罗某,男。被告:阳新县某广场。负责人:舒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阳新县某广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6元,减半收2,288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汤 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