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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盛祥、潘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祥,潘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3执恢11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被执行人盛祥,男,1988年1月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潘小伟,男,1986年1月出生,住利辛县。本院在执行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盛祥、潘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进行了告知,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3)利民二初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重新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峰审判员 罗 凯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山利辛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10月27日上午9时至上午9:30分评议地点:利辛县法院执行局参加人:审判长顾峰,审判员罗凯,审判员李磊记录人:李文山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文化北路,组织机构代码:15230264-9。被执行人盛祥,男,1988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旧城镇盛黄村盛树庄154-1户。被执行人潘小伟,男,1986年1月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旧城镇康桥村潘大楼庄111户。本院在执行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盛祥、潘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进行了告知,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审判长顾峰: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3)利民二初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胡喆: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3)利民二初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李磊: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3)利民二初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意见: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3)利民二初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