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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民初2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齐占营与陈纪超、扶沟县纪超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占营,陈纪超,扶沟县纪超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2596号原告:齐占营,男,汉族,1986年11月25日出生,住扶沟县。委托代理人:贺居心,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纪超,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扶沟县。被告扶沟县纪超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扶沟县古城乡常岭岗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1621068908867D。法定代表人:陈纪超。原告齐占营与被告陈纪超、扶沟县纪超农业开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扶沟县纪超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齐占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陈纪超、扶沟县纪超合作社共同偿还齐占营借款本金6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陈纪超在扶沟县古城乡常岭岗行政村经营收粮多年,2014年3月8日,陈纪超以收粮食为由,向齐占营借款60000元,并约定有利息。借款到期后,经齐保住追要,陈纪超、扶沟县纪超合作社至今未偿还本金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陈纪超以“收粮借款凭单”的形式用其本人的名义除向齐占营借款外,还向不特定多数人借款,现借款均已逾期,陈纪超均未能偿还,本案的借款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集资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占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志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