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3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703刑初26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辉,男,1992年12月5日出生于广西钦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钦州市钦北区,住钦北区。因犯抢夺罪,2011年9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6年7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北检刑诉(2016)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苏彦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梁辉在钦州市钦北区百利华庭小区二期D1栋A单元601室向吸毒人员邱某贩卖了价值100元人民币的毒品氯胺酮。2016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梁辉在钦州市钦北区百利华庭二区花园向吸毒人员邱某贩卖了价值50元人民币的毒品氯胺酮。2016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梁辉在钦州市钦北区鸿发市场红绿灯路口处向吸毒人员邱某贩卖了价值50元人民币的毒品氯胺酮。2016年7月6日下午,被告人梁辉在钦州市钦北区百利华庭二区大门口旁向吸毒人员杨某贩卖了价值100元人民币的毒品氯胺酮。2016年7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梁辉在钦州市钦北区百利华庭二区百利宾馆门前向吸毒人员邱某贩卖了价值100元人民币的毒品氯胺酮。后被告人梁辉和邱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梁辉身上查获净重0.63克的1小包毒品氯胺酮,和毒资100元,从邱某身上查获净重0.75克的1小包毒品氯胺酮。经鉴定,从被告人梁辉和邱某身上缴获的毒品中检出氯胺酮成分。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辉多次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辉辩称,2016年6月份其不得贩卖毒品给邱某。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辉是吸毒人员,为筹集毒资,便以贩养吸。2016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梁辉在钦州市钦北区百利华庭小区二期D1栋A单元601室向吸毒人员邱某贩卖了价值100元人民币的毒品氯胺酮。过了三四天,被告人梁辉在钦州市钦北区百利华庭二区花园向吸毒人员邱某贩卖了价值50元人民币的毒品氯胺酮。又过了四五天,被告人梁辉在钦州市钦北区鸿发市场红绿灯路口处向吸毒人员邱某贩卖了价值50元人民币的毒品氯胺酮。2016年7月6日下午,被告人梁辉在钦州市钦北区百利华庭二区大门口旁向吸毒人员杨某贩卖了价值100元人民币的毒品氯胺酮。2016年7月7日20时许,被告人梁辉在钦州市钦北区百利华庭二区百利宾馆门前向吸毒人员邱某贩卖了价值100元人民币的毒品氯胺酮。被告人梁辉和邱某交易完成离开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梁辉身上查获1小包毒品氯胺酮,净重0.63克,从邱某身上查获1小包毒品氯胺酮,净重0.75克。经鉴定,从被告人梁辉和邱某身上缴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氯胺酮成分。2011年9月7日,被告人梁辉因犯抢夺罪被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1月17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梁辉涉嫌贩卖毒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实。2、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吸毒人员。其于2016年6月认识贩卖“K粉”的梁辉。2016年6月,其向梁辉购买3次“K粉”,其中2次在百利华庭二区购买,一次在鸿发市场红绿灯路口购买。每次都是购买50元至100元。2016年7月7日20时许,其在钦州市钦北区百利华庭二区百利宾馆门前向梁辉购买了100元人民币“K粉”,交易完成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抓获。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年7月6日下午在钦州市钦北区百利华庭二区大门口向梁辉购买100元人民币的“K粉”。4、被告人梁辉的供述,供述其是吸毒人员,为吸食毒品,便以贩养吸。2016年6月中旬的一天,邱某联系向其购买“K粉”,约定在钦北区百利华庭小区二期D1栋A单元601室其家中交易,其贩卖了100元的“K粉”给邱某。过了三四天,邱某联系向其购买“K粉”,在钦北区百利华庭二区花园其贩卖了1小包50元的“K粉”给邱某。又过了四五天,邱某联系向其购买“K粉”,在钦州市钦北区鸿发市场红绿灯路口处其贩卖了1小包100元的“K粉”给邱某。2016年7月6日下午,杨某联系向其购买“K粉”,在钦州市钦北区百利华庭二区大门口其杨某贩卖了100元人民币的“K粉”。2016年7月7日20时许,邱某联系向其购买100元的毒品“K粉”,约定在百利宾馆门口交易。其到百利宾馆后见到邱某,邱某拿一张100元的现金给其,其把1包“K粉”交给邱某。其离开不久就被公安人员抓获。5、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梁辉贩卖毒品的地点位于钦北区百利宾馆门前附近。6、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指认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梁辉、邱某进行检查时,从梁辉、邱某身上各检查出1小包白色粉末疑似毒品,从被告人梁辉身上查获的疑似毒品净重0.63克,从邱某身上查出的疑似毒品净重0.7克,并予扣押。7、钦公物鉴(理化)字(2016)285号《检验报告》,证实从被告人梁辉和邱某身上缴获的疑似毒品检出氯胺酮成分。8、吸毒人员尿样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从被告人梁辉和邱某尿样中检测出被告人梁辉和邱某尿液均呈阳性。9、辨认笔录,被告人梁辉辨认出向其购买毒品的就是邱某、杨某。邱某、杨某辨认出贩卖毒品给其的就是梁辉。10、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7月7日19时许,公安民警在钦北区百利宾馆门口附近将涉嫌贩卖毒品的梁辉抓获。11、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梁辉出生于1992年12月5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2、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梁辉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9月7日被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3年1月17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对被告人梁辉辩称不得于2016年6月贩卖毒品给邱某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梁辉于2016年6月三次贩卖氯胺酮给邱某的事实,证人邱某证实2016年6月其向梁辉购买3次“K粉”,其中2次在百利华庭二区购买,一次在鸿发市场红绿灯路口购买。被告人梁辉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也供述了其于2016年6月中旬分别在钦北区百利华庭小区二期D1栋A单元601室其家、钦北区百利华庭二区花园、钦州市钦北区鸿发市场红绿灯路口处向邱某贩卖毒品的事实。证据之间互相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梁辉2016年6月中旬三次贩卖毒品氯胺酮给邱某的事实。被告人梁辉提出的辩解意见无事实依据,翻供无理,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辉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辉犯贩卖毒品罪成立。被告人梁辉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如下判决:被告人梁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20年9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陆决谋审 判 员 杨 森人民陪审员 麦 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罗艳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