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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3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黄世珍、陈锦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世珍,陈锦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3财保69号申请人:黄世珍,男,1977年8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崇义县。委托代理人:伍耀明,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陈锦海,男,1966年11月9日生,汉族,赣州市信丰县人,住赣州市信丰县。申请人黄世珍因与被申请人陈锦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变卖、隐匿财产,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陈锦海所有的无牌号东风日产小型轿车一辆(车架号:L××××××0,发动机号:0××××Y),并自愿以其所有的起亚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赣B×××××)一辆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世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陈锦海所有的无牌号东风日产小型轿车一辆(车架号:L××××0,发动机号:0××××Y),扣押期限为二年;二、扣押申请人黄世珍所有的起亚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赣B×××××)一辆,扣押期限为二年。上述财产扣押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余辉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