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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10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董强与杜玖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强,杜玖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0514号原告:董强。委托代理人刘军。被告:杜玖鸿。原告董强诉被告杜玖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丽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