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10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董强与杜玖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强,杜玖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0514号原告:董强。委托代理人刘军。被告:杜玖鸿。原告董强诉被告杜玖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丽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