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5民初2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彭元珍与詹德康、詹德忠、詹德洪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元珍,詹德康,詹德忠,詹德洪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2165号原告:彭元珍,女,192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告:詹德康,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告:詹德忠,男,约50岁,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告:詹德洪,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原告彭元珍诉被告詹德康、詹德忠、詹德洪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彭元珍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元珍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彭元珍负担。审判员 彭继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子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