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民初4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邓全兵与刘家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全兵,刘家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4772号原告:邓全兵。被告:刘家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代表人:娄伟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陈金芳,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全兵诉被告刘家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邓全兵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全兵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邓全兵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陆玉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章玮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