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9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泸州市织景商贸有限公司诉威信县城小草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织景商贸有限公司,威信县城小草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9民初1268号原告泸州市织景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行付。委托代理人文继谋。委托代理人赵英。被告威信县城小草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织景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威信县城小草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以自愿同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织景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织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市织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本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城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