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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晓江与程明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江,程明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28执756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江,女,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执行人程明树,男,194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梁平县人民法院(2016)渝0228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程明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明树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梁平县人民法院(2016)渝0228执8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东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