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8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王明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王明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8286号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振中,总经理。被告:王明霞。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王明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