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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02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奇红与杨天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奇红,杨天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02执556号申请执行人杨奇红,男,生于1957年6月11日,白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杨天福,男,生于1958年11月1日,原住普洱市思茅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杨奇红与被执行人杨天福民间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思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天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天福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天福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2.00元、案件受理费101.00元。现因被执行人杨天福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斌审 判 员  何春玲代理审判员  徐元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