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海法执字第6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郑明与李红妹债权2015执642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明,李红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6424号申请执行人:郑明,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邓忠开。被执行人:李红妹,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原告郑明诉被告李红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292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明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红妹给付欠款33206.21元。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明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李红妹的财产线索。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李红妹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李红妹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64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烈兵代理审判员  黄 晟代理审判员  张瑞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嘉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