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81行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春霞诉被告醴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霞,醴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281行初34号原告张春霞,女,1966年4月21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解放路13号4栋705室,身份证号:43021919660421130X。委托代理人胡今朝,湖南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被告醴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醴陵市解放东路劳动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子平,局长。本次诉讼负责人张友学,醴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石伟,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霞诉被告醴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张春霞于2016年10月27日以另案起诉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霞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春霞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慎代理审判员 游 双人民陪审员 吴同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吴楷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