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民初49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云南林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米卓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林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米卓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12民初4907号原告:云南林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82387873J。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号云南海归创业园*幢**楼*****号。法定代表人:黄作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超,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米卓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30955137XR。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碧鸡街街道办事处碧鸡居委会王家堆。法定代表人:李超。原告云南林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米卓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林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南米卓商贸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3000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暂计至2016年7月13日),剩余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位于西山区的250KVA变压器配电工程,合同同时约定了工程期限、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双方职责、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进行了施工,并于2014年11月13日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230000元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均予以采信。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结合庭审调查,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2014年8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位于西山区的250KVA变压器配电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期限为2014年8月9日至10月9日,合同包干价款300000元,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工程款70%,投产通电前一次性支付全部尾款。若原告提前完工,被告奖励原告1000元/天,若原告延期,则按1000元/天向被告支付违约金。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014年11月14日,被告填写《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被告签字确认工程合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8月4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014年11月14日,被告填写《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被告签字确认工程合格。原告已如约完成合同约定义务并由被告签字确认,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对价,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米卓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林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款人民币230000元。二、被告云南米卓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暂计至2016年7月13日),剩余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云南米卓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晶晶人民陪审员 李云成人民陪审员 邹红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邹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