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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一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何闯与王玉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闯,王玉春,上海吉尊物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科左后旗金平运输队,董春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71号原告何闯,男,198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王玉春,男,1970年2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上海吉尊物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开发区。被告科左后旗金平运输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被告董春生,男,197年3月4日生,汉族,住四平市公主岭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闯诉被告王玉春、上海吉尊物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科左后旗金平运输队、董春生、董春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9.00元减半收取3164.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 嵩人民陪审员  孙英杰人民陪审员  王诏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康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