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民初3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陈国军与李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军,李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3184号原告:陈国军,男,1970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卿杰,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彦军,男,38岁,汉族,农民,住中牟县。原告陈国军与被告李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陈国军负担25元,剩余部分予以退还。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