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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3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陈国军与李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军,李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3184号原告:陈国军,男,1970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卿杰,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彦军,男,38岁,汉族,农民,住中牟县。原告陈国军与被告李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陈国军负担25元,剩余部分予以退还。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