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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成都神钢建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高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神钢建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高臣,张海英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631号申请人成都神钢建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汽车城大道666号(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涡川博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陈高臣,男,汉族,1989年10月5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被申请人张海英,女,汉族,1990年2月17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神钢建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高臣、被申请人张海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神钢建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高臣、被申请人张海英所有的价值44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成都神钢建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神钢建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高臣、被申请人张海英所有的价值44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星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