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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7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卢波与刘则刚、胡荣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波,刘则刚,胡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7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波,男,1975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刘则刚,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胡荣华,女,1973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卢波与被执行人刘则刚、胡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8566元。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又经采取其他调查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进审判员 张 刚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光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