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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执恢3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与汕头市经济协作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汕头市经济协作公司,深圳沁达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恢384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时代广场龙光世纪大厦地下一层83号、103-105、203-205、304-305、507-509、608-610、708-710、808-810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08105166Y。法定代表人陈东升。被执行人汕头市经济协作公司,住所地汕头市中山路136号信业大厦11楼,组织机构代码192743326。法定代表人叶克夫。第三人深圳沁达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1108,组织机构代码31949578-9。法定代表人江汉钦。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与被执行人汕头市经济协作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汕头市金园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0日以(2003)汕金法执字第4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由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恢复执行,第三人深圳沁达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深圳沁达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确认书》、债权转让公告等相关证据。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并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9日作出决定,认定其在(2003)汕金法执字第406号案件中作为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于2010年7月21日通过企业改制变更名称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第三人深圳沁达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通过拍卖形式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取得本案债权,并通过公告通知被执行人。本院认为,第三人深圳沁达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据合法有效,本案的债权转让行为不违背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应予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深圳沁达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福明执行员 :卢俊生执行员 :曾恩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旭昇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