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江西丰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江西佳捷电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丰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江西佳捷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61号原告:江西丰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西丰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85967096。法定代表人:徐爱文,系该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管国亮,江西省丰城市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114042109432。被告:江西佳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丰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注册号:360981210003433。法定代表人:虞乐克,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丰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江西佳捷电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丰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0月31日以证据尚未收集齐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丰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0月31日以证据尚未收集齐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丰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81元,减半收取6841元,由原告江西丰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新人民陪审员 熊美凤人民陪审员 邱金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