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民特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英明与谭洪德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2016民特92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明,谭某德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3民特92号申请人:陈某明,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生,住广州市荔湾区。被申请人:谭某德,住广州市荔湾区。代理人:谭某梅,住广州市荔湾区。申请人陈某明申请认定谭某德无民事行为能力、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陈某明称,陈某明系谭某德的妻子,因谭某德无自理能力,需为其办理诸多生活事项,故申请宣告谭某德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陈某明为谭某德监护人。谭某德目前处于重度痴呆状态,未询问其意见。谭某梅称,对宣告谭某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由陈某明担任监护人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谭某德与陈某明系夫妻关系,双方共生育谭某生、谭某梅两人。经陈某明申请,本院委托广州市××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谭某德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所经鉴定认为,1.谭某德患××”,目前处于重度痴呆状态;2.谭某德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谭某德经鉴定,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陈某明向本院申请宣告谭某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陈某明与谭某德系夫妻关系,由陈某明担任其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且谭某梅对由陈某明担任监护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条、第15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谭某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陈某明为谭某德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冯立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伍燕燕古秋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