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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吾买尔·买提吐尔逊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刑初163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199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辩护人苏洁灵,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吾买尔·买提吐尔逊(曾用名吾买尔·买吐送),男,1998年4月10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维吾尔族,中专文化,系上海锦江国际理诺士管理专修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台北东路大路边2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勇,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吾买尔·买提吐尔逊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吾买尔·买提吐尔逊及辩护人苏洁灵、刘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1日凌晨1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吾买尔·买提吐尔逊以及吕锡铭、吴俊、季金洋、伍炯锐、施卓青(均另处)等人在本区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XXX号XXX楼唛乐汇KTV内唱歌时,被告人李某某酒后与被害人鲍某某发生口角,进而与被害人鲍某某、胡某某产生肢体冲突,被告人李某某、吾买尔·买提吐尔逊以及吕锡铭、吴俊等人借故对被害人鲍某某、胡某某进行殴打。在被他人劝开后,被告人李某某、吾买尔·买提吐尔逊以及吕锡铭、吴俊、季金洋、伍炯锐、施卓青等人继续对被害人鲍某某、胡某某进行殴打,其中吾买尔·买提吐尔逊用皮带抽打被害人胡某某,致使被害人鲍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胡某某头皮创口、面部软组织创。经鉴定,被害人鲍某某、胡某某的上述伤势均构成轻微伤。2016年5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吾买尔·买提吐尔逊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吾买尔·买提吐尔逊的家属向被害人鲍某某、胡某某赔偿人民币26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鲍某某、胡某某的陈述,同案关系人吕锡铭、吴俊、季金洋、伍炯锐、施卓青的供述,证人屈某、廖某某、蔚某某、张某、尚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监控视频,验伤通知书及上海旭正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吾买尔·买提吐尔逊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吾买尔·买提吐尔逊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吾买尔·买提吐尔逊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曹国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巾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