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116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章岳宝、杨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岳宝,杨洁,章建杨,杨红玲,孙淦平,诸暨市林威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1629号之一原告: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东路70号。法定代表人:成伟绩。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国,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岳宝,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杨洁,女,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章建杨,男,195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杨红玲,女,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孙淦平,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诸暨市林威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应店街镇新街。法定代表人:章岳宝。原告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岳宝、杨洁、章建杨、杨红玲、孙淦平、诸暨市林威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136元,减半收取计110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068元,由原告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嘉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浙0681民初11629号之二原告: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东路70号。法定代表人:成伟绩。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国,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岳宝,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应店街镇寨头村深坞81号。被告:杨洁,女,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暨阳街道浣纱北路51幢1单元603室。被告:章建杨,男,195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应店街镇寨头村深坞695号。被告:杨红玲,女,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赵家镇绛霞村缸蒸头5号。被告:孙淦平,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129号6幢2单元501室。被告:诸暨市林威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应店街镇新街。法定代表人:章岳宝。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浙0681民初1162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章岳宝、杨洁、章建杨、杨红玲、孙淦平、诸暨市林威纺织有限公司价值205万元的财产。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章岳宝、杨洁、章建杨、杨红玲、孙淦平、诸暨市林威纺织有限公司价值205万元的财产的查封。代理审判员王玲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袁嘉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681民初11629号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我院关于原告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岳宝、杨洁、章建杨、杨红玲、孙淦平、诸暨市林威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的(2016)浙0681民初1162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内容:一、解除对登记在被告章岳宝名下的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北路90号滨XX都6号楼2单元1402室房产的查封。权证号:诸字第F0000020838号。二、解除对登记在被告孙淦平名下的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129号6幢2-501室房产的查封。权证号:诸字第F0000002180号。三、解除对登记在被告章建杨名下的位于诸暨市应店街镇新街的土地的查封。权证号:诸暨国用(2001)字第3-3320号。四、解除对登记在被告孙淦平名下的位于诸暨市艮塔东路129号6幢2-501室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权证号:诸暨国用(2005)第1-5930号。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681民初11629号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我院关于原告浙江诸暨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岳宝、杨洁、章建杨、杨红玲、孙淦平、诸暨市林威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的(2016)浙0681民初1162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内容:一、解除对登记在被告章岳宝名下的号牌为浙D×××××号、浙D×××××号车辆的查封;二、解除对登记在被告杨洁名下的号牌为浙D×××××号车辆的查封;三、解除对登记在被告杨红玲名下的号牌为浙D×××××号车辆的查封。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