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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执15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贾建瑞、张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建瑞,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1502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贾建瑞,乳名贾成林,农民。被执行人张波,农民。关于被执行人贾建瑞、张波罚金一案,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七日作出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滨中刑二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10000元,已执行/元,尚欠1000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滨中刑二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兴光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