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申20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新乡经济开发区杨屯村第二村民小组、杨志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新乡经济开发区杨屯村第二村民小组,杨志胜,朱性亭,杨浩轩,新乡经济开发区杨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2019号再审申请人(原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新乡经济开发区杨屯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河南省新乡经济开发区杨屯村。负责人:杨全利,该组组长。被申请人(原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杨志胜,男,汉族,1985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被申请人(原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朱性亭,女,汉族,1986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被申请人(原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杨浩轩,男,汉族,2009年6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法定代理人:杨志胜,男,汉族,1985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系杨浩轩之父。法定代理人:朱性亭,女,汉族,1986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系杨浩轩之母。一审被告:新乡经济开发区杨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新乡经济开发区杨屯村。法定代表人:杨赠勋,该委主任。再审申请人新乡经济开发区杨屯村第二村民小组因与被申请人杨志胜、朱性亭、杨浩轩及一审被告新乡经济开发区杨屯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新乡经济开发区杨屯村第二村民小组申请再审的(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412号民事判决,是再审程序启动后的第二审判决。该判决属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依照上引司法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审查。审 判 长 于跃辉代理审判员 程保华代理审判员 孙慧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淑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