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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5民初2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炳辉、李东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炳辉,李东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5民初2962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大城县新华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法定代表人张明涛,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奇恩利,男,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广安信用社信贷员。被告李炳辉,男,197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李东生,男,195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大城县,。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炳辉、李东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焦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