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22执1972号

贺本业与徐州守仁东北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贺本业,徐州守仁东北大酒店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1972号

申请执行人:贺本业,居民。被执行人徐州守仁东北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法定代表人李来勇,董事长。本院在贺本业与徐州守仁东北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的(2016)苏0322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被执行人徐州守仁东北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信息,本院经对其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土地、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 永

审判员 孙 毅

审判员 王帅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孟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