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5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377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1974年1月10日生。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79年7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80年1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路某某,男,汉族,1982年10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路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路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高某某案件款本金100000元及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息2%计算的利息(已付利息2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和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路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吴起支行有工资、被执行人路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志丹县支行有工资,本院依法予以将二被执行人工资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工资被另案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