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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8刑初15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平检诉刑诉(2016)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婉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捷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建文街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抓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9.24mg/100ml,确认为醉酒驾驶机动车。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犯有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捷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建文街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抓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9.24mg/100ml,确认为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王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无前科;2、到案经过:2016年10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捷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建文街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抓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9.24mg/100ml;3、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送检的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9.24mg/100ml;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本人系哈尔滨联盟出租车公司驾驶员,2016年10月23日22时左右,其在姐姐家喝完酒打算开车回家,当车行驶至建文街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先期履行了财产刑,可从轻处罚,并可判处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永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此款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晏楠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艳玲附相关法律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