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许古栾与王朝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古栾,王朝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审核:签发:拟稿:部门承办人份数(2016)豫1224民初2327号原告许古栾,男,1960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薛青,卢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朝辉,男,1963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原告许古栾与被告王朝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毋涛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许古栾的委托代理人薛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朝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古栾诉被告王朝辉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古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古栾承担。代理审判员 毋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常文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