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0522执恢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任红涛与泸州市神工锻造有限公司、苟志、周德军、叶小雷、王智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红涛,泸州市神工锻造有限公司,苟志,周德军,叶小雷,王智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0522执恢378号申请执行人任红涛,男,生于1968年1月11日,汉族。被执行人泸州市神工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合江镇桥凼,组织机构代码74468440-9。法定代表人苟志,经理。被执行人苟志,男,生于1969年10月13日,汉族。被执行人周德军,男,生于1975年11月24日,汉族。被执行人叶小雷,男,生于1978年7月10日,汉族。被执行人王智频,男,生于1963年3月28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泸仲字第104号裁决书,立案受理任红涛恢复执行泸州市神工锻造有限公司、苟志、周德军、叶小雷、王智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查明,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5)合江执保字第30、31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苟志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住房。并责令被执行人泸州市神工锻造有限公司、苟志、周德军、叶小雷、王智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泸州市神工锻造有限公司、苟志、周德军、叶小雷、王智频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苟志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住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