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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财保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惠多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单鑫康、张月华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惠多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单鑫康,张月华,陈欣,李卫家,衢州市鑫盛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财保00134号申请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惠多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新新街道世纪大道副682-2幢12号。法定代表人:杨海果,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单鑫康,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申请人:张月华,女,195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申请人:陈欣,女,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申请人:李卫家,女,195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申请人:衢州市鑫盛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双港开发区出口产品加工园区。法定代表人:单鑫康。申请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惠多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单鑫康、张月华、陈欣、李卫家、衢州市鑫盛服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2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单鑫康、张月华、陈欣、李卫家、衢州市鑫盛服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2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620元,由申请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惠多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蒋春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