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王峰、王国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峰,王国保,丁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381号申请执行人王峰,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王国保,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丁小红,女,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王峰与王国保、丁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相关财产线索。因此在执限内无法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黑名单。本案执行标的为22003.2元,未执行标的为22003.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01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峰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王国保、丁小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剑审 判 员 吴国辉人民陪审员 陈财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尚卫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