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86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广东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初861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8612号原告:广东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欢,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惠玲,该公司职员。被告:林某,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原告广东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广东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广东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宏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邬敏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