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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86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广东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初861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8612号原告:广东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欢,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惠玲,该公司职员。被告:林某,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原告广东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广东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广东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宏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邬敏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