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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执4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彦丽与陈玉娟、陈玉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彦丽,陈玉娟,陈玉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4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彦丽,女,汉族,1963年10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陈玉娟,女,汉族,1968年1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陈玉昌,男,汉族,1972年3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刘彦丽与陈玉娟、陈玉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惠济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惠证执字第19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证书确定:陈玉娟、陈玉昌欠刘彦丽40万元借款及利息未���付。被执行人陈玉娟、陈玉昌未履行生效公证证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权利人刘彦丽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陈玉娟名下位于惠济区天河路669号院7号楼3层6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12××33)。2016年9月20日,竞买人石林以141.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屋并已支付对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是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玉娟名下位于郑州市惠济区天河路669号院7号楼3层6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12××33)的查封;二、前述房产所有权及其他相应权利归买受人石林(身份证号)所有;三、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房��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瑞敏审判员  韩建伟审判员  穆 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