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执20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胡浩与宋志刚、刘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浩,宋志刚,刘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2执2012号申请执行人:胡浩,农民。被执行人:宋志刚,农民。被执行人:刘传华,农民。本院在胡浩与宋志刚、刘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22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被执行人宋志刚、刘传华的信息,本院经对其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土地、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永审判员 孙 毅审判员 王帅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孟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