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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6执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与陶凡、李玉新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陶凡,李玉新,陶初灵,陶树利,陶树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6执7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宾州镇临浦街199号。代表人吴彩珍,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庞雪梅,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陶凡,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被执行人李玉新,女,1963年5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被执行人陶初灵,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被执行人陶树利,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被执行人陶树森,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与陶凡、李玉新、陶初灵、陶树利、陶树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宾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陶凡、李玉新、陶初灵、陶树利、陶树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归还其借款3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陶凡、李玉新、陶初灵、陶树利、陶树森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陶凡、陶初灵、陶树利、李玉新、陶树森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也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陶凡、李玉新、陶初灵、陶树利、陶树森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阳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二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俊儒审判员  韦乃彪审判员  王旺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