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民初45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参内信用社与李金狮、张淑惠、李金全、陈亚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参内信用社,李金狮,张淑惠,李金全,陈亚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4570号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参内信用社,地址:福建省安溪县参内乡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156350074U。法定代表人:胡明福,系该社主任。原告:李金狮,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张淑惠,女,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李金全,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亚华,女,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参内信用社与被告李金狮、张淑惠、李金全、陈亚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因被告已还清欠款,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参内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3元,减半收取计906.5元,由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参内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许文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熹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