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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1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象辉与吴玉香、郭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象辉,吴玉香,郭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1980号原告:李象辉,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代理人:张文丽,温岭市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玉香,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郭文华,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李象辉为与被告吴玉香、郭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依法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贰万元整。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吴玉香与被告郭文华系夫妻关系。被告吴玉香向原告李象辉借款20000元,并于2014年11月28日向原告出具借条、收条各一份,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上述款项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玉香、郭文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李象辉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吴玉香、郭文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江 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毛律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