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7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新市区湖州路浪潮铁艺加工部与被告陈建军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市区湖州路浪潮铁艺加工部,陈建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0104民初7162号原告:新市区湖州路浪潮铁艺加工部,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营者:曾令蓉。委托代理人:李强,明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建军,男,汉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农民,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代理人:杜玉存,女,汉族,1982年9月26日出生,农民,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新市区湖州路浪潮铁艺加工部与被告陈建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市区湖州路浪潮铁艺加工部委托代理人李强,被告陈建军委托代理人杜玉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市区湖州路浪潮铁艺加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600元楼梯款。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15日,被告确认原告为其制作楼梯18600元,被告已付定金8000元,原告收到7000元计15000元,被告尚欠3600元,并约定被告留1000元作为一年质保金。2015年8月15日,被告未将3600元付给原告。被告陈建军辩称:欠原告3600元楼梯款未付属实,未付原因是因为楼梯质量出现了问题,楼梯生锈,外观不好看,与设计图不符合,施工期也长。当时被告是经人介绍认识的,被告画了设计图让我们看,我们信任就让被告做了。现我最多同意支付原告一半也就是1800元的楼梯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原、被告口头协商被告为原告修建楼梯。2014年8月15日,被告在原告的收据上签名,该收据载明:楼梯18600元,已付8000元定金,今收到7000元,楼梯质量保证金1000元,自2014年8月15日至2015年8月15日,楼梯不出安全问题,2015年8月15日将保证金1000元退还给楼梯制作方。质量保证期届满后,原告索款无果,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收据及庭审笔录等存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制作楼梯款36000元,有被告确认的有结算内容的收据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质量存在问题,已过双方约定的质保期限,经询,被告亦明确质量问题为抗辩不提起反诉,故对被告的上述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建军给付新市区湖州路浪潮铁艺加工部楼梯加工款36000元。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以上应付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不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晋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鑫速录员 薛思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