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吴双城、马凤莲申请执行康俊伟、白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双城,马凤莲,康俊伟,白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2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双城,男,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化路。申请执行人:马凤莲,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化路。被执行人:康俊伟,男,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杨家渠。被执行人:白慧敏,女,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杨家渠。关于申请执行人吴双城、马凤莲与被执行人康俊伟、白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5)东民初字第801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康俊伟在中国建设银行有账户,被执行人白慧敏在中国工商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康俊伟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的工资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二、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白慧敏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工资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三、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康俊伟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四、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白慧敏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五、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冻结,申请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新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