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4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余长会与向开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长会,向开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4983号原告余长会,女,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亚宁,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开武,男,194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长会与被告向开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长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长会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长会撤回对被告向开武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余长会负担。审 判 长 石春阳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