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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4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余长会与向开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长会,向开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4983号原告余长会,女,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亚宁,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开武,男,194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长会与被告向开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长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长会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长会撤回对被告向开武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余长会负担。审 判 长  石春阳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