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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高显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显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刑初201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显龙(绰号:大龙),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曾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于2006年7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寻衅滋事行为于2014年7月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月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6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尚未执行);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6)20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显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显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显龙于2016年6月21日2时许,在本区东坝乡××村×××街路边,欲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宋×出售毒品冰毒时,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被告人高显龙身上起获毒品冰毒1包(净重0.7克),经鉴定系甲基苯丙胺,已收缴。现作案工具移动电话1部已扣押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显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宋×、程×1、崔×、程×2的证言,毒检送检流程表,现场检测报告书,起赃经过,毒品检验报告,扣押物品清单,收缴毒品清单,物证照片,到案经过,现场视频及被告人的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显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显龙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经查,被告人高显龙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故依法对其所犯贩卖毒品罪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显龙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依法对其所犯贩卖毒品罪予以从轻处罚。在案的移动电话是犯罪工具,应予没收。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显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二、在案的移动电话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万 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慧慧-3-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