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9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阳支行与王强、段艳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阳支行,王强,段艳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9民初51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阳支行,住所地中阳县二郎坪大街滨河小区门面。负责人:朱文平,该支行行长。被告:王强,山西省佳益达煤业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段艳荣,系被告王强的妻子。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阳支行诉被告王强、段艳荣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阳支行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9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阳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福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