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8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与被告山西中盛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华润水泥(方山)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山西中盛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华润水泥(方山)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8民初492号原告张xx,女,汉族。被告山西中盛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xx,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华润水泥(方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xx。原告张xx与被告山西中盛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华润水泥(方山)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所涉借款包括在本院审理的被告人樊xx、刘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xx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锋审 判 员 温成生代理审判员 杨晓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彦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