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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一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刘跃敏与绿园区欧亚超市西安广场赵晋炸鸡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跃敏,绿园区欧亚超市西安广场赵晋炸鸡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82号原告刘跃敏,女,1960年2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许绿园区。被告绿园区欧亚超市西安广场赵晋炸鸡店,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欧亚超市西安广场店。原告跃敏诉被告绿园区欧亚超市西安广场赵晋炸鸡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致使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跃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忠亮人民陪审员  孙英杰人民陪审员  王诏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云松 微信公众号“”